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檢送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修正條文 (附件1-2)辦理。
二、本次修正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相關補充說明:
(一)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於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採計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
1.提敘俸級上限: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俸給法細則第16條第1款)。
2.年資採計基準:約用人員年資應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提敘認定辦法第7條)。
四、請符合資格人員於115年10月30日以前檢附相關證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請,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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