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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規定請詳見網頁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10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