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及所屬學校近來迭有涉及出差費相關爭議案件,案例 概述如下: (一)案例一:某單位同仁申請 3 日之國內出差,惟公務業務 於第2日下午即提前結束。該員於第 3 日未返回工作崗 位,亦未辦理請假,卻於事後申報差旅費時,仍填報第3 日之全額「雜費」及相關交通費用。 (二)案例二:某同仁奉派由機關所在地(臺中)至臺北出差2 日(2日出差事由不同),又因在臺北有住所,於第1日出 差後未返回臺中,選擇住居臺北,隔日逕赴出差地點 後,再返回臺中,卻仍申報第1日往返交通費及第2日往 返交通費,其所申請之交通費部分涉有虛報情事。
二、法規提醒: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出差費之報支應以「覈實」為原則。 (二)雜費及交通費之申領,應與實際公務行程及發生之必要 費用相符。虛報、浮報均屬違規行為。 (三)未據實申報差旅費,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 定予以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者,可能尚需負擔相關刑 事責任,請同仁務必覈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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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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