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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主計員1 - -主計室- | 2022-06-27 | 點閱數: 347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 111 年 6 月 10 日台財庫字第 11103692740 號函(附 原函影本)辦理。

二、依規費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每 3 年應至少 辦理 1 次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各機關學校未定期檢 討,經上級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得 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三、本部及所屬部分單位因權管法規有已逾 3 年未依規定辦理情 形,經財政部來函請儘速辦理檢討(已另函通知有關單位檢 討查復在案)。茲為避免再發生類案,請各單位覈實注意辦 理,俾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