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圍,請貴校轉知所屬人員據以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32403085 號函辦理。
二、旨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三、請貴校落實推展家庭教育工作及所屬人員專業研習,以提升家庭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有關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可逕至「臺北 e 大數位學習網」或「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線上選課參訓。
四、檢附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