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一案,業奉總統 113 年 12 月 1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300118951 號令公布,
請查照。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 113 年 12 月 1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300118950 號函及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學(一)字第 1130131359 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758 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三、檢送「學生輔導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1 份。
茲增訂學生輔導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有關本次修訂條文重點摘述:
1.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增訂第五條之一: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
輔導學生之過程,應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2.加強全校教職員工輔導概念:增訂第六條之一:
( 1 )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 2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有關學生輔導法詳細條文及新舊條文對照,敬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