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3 年 8 月 23 日臺教資通字第 1130086275 號函轉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113 年 8 月 22 日資安綜合字第 11300031601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01804A 號函及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中
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三、查部份學校有使用陸牌軟體 Apabi Reader 之情形,請依規定妥處、汰換,以降低資安風險。
四、相關函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