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5 年 7 月 21 日臺教資(五)字第 1152702203A 號函辦理。
二、 115 年 3 月至 6 月電子公文附件仍有學校使用商用文件格式(如附件),請該等學校持續宣導並限期改善相關作業方式,以符合相關規定。
三、請持續依旨揭計畫配合推動以下事項:
(一)有關電子公文附件、網站/資訊系統提供下載及匯出匯入文件、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案件上傳附件,如屬可編輯文件應提供 ODF 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 PDF 文件格式提供。
(二)有關學研計畫文件、表單、成果及學校行政作業等相關文件,優先以 ODF 文件格式製作及流通。
(三)請鼓勵教師以 ODF 為預設存檔格式之文書軟體作為教育應用工具,並於相關訓練課程納入 ODF 文件格式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