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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 修正草案。

一、修正第 四條規定,為配合丁種職安衛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十條規定,明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施行。

二、草案修正函文、意見表竹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