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
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全條文各 1 份
詳如附檔,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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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 393 項)」業經教育部於 111 年 9 月 15 日以臺教技(一)字第 1112302928 號公告(如附件), 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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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名稱及法規用語之一致性。
2.修正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或洽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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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第 四條規定,為配合丁種職安衛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十條規定,明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施行。
二、草案修正函文、意見表竹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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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踨檢查辦法」草案
相關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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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新增教育訓練職類、調整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訓練單位辦理特定教育訓練職類需先經認可等事項,並明定緩衝期間(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
2.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條文,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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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部分條文,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發布公告修正,相關條文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