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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該部110年11月5日勞職授字第11002051704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自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6年,本次修正係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類別予以區分,明確應報請備查之條件及簡化報請備查資料,以確實掌握重大潛在暴露風險場所之運作資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踨檢查辦法」草案 相關內容,詳如附件。
110 年度校園職業安全衛生務管理 實地諮詢輔導 防疫因應計畫
如附件
110年度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管理實地諮詢輔導
本校表訂於110年11月15日下午舉行諮詢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