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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人事室公告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規定請詳見網頁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106760

2026-07-27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後實發金額試算

2026-04-28 轉知國教署來函:同仁辦理國內出差,應確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覈實申報,請查照

人事室公告

一、本署及所屬學校近來迭有涉及出差費相關爭議案件,案例 概述如下: (一)案例一:某單位同仁申請 3 日之國內出差,惟公務業務 於第2日下午即提前結束。該員於第 3 日未返回工作崗 位,亦未辦理請假,卻於事後申報差旅費時,仍填報第3 日之全額「雜費」及相關交通費用。 (二)案例二:某同仁奉派由機關所在地(臺中)至臺北出差2 日(2日出差事由不同),又因在臺北有住所,於第1日出 差後未返回臺中,選擇住居臺北,隔日逕赴出差地點 後,再返回臺中,卻仍申報第1日往返交通費及第2日往 返交通費,其所申請之交通費部分涉有虛報情事。

二、法規提醒: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出差費之報支應以「覈實」為原則。 (二)雜費及交通費之申領,應與實際公務行程及發生之必要 費用相符。虛報、浮報均屬違規行為。 (三)未據實申報差旅費,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 定予以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者,可能尚需負擔相關刑 事責任,請同仁務必覈實申報。

2025-10-29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請查照

人事室公告

一、依據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二、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2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2025-10-01 【轉知】國教署公告「114年度『雲端廉政教室』法紀宣導實施計畫」

兼辦政風專區

一、為加強教育部所屬公立學校人員之廉政法令宣教,增進學校執行午餐業務相關法規與防貪認知,本署業彙編「防貪指引-學校午餐篇」及「防貪指引-小額款項篇」,以協助所屬學校同仁建立風險意識,避免因錯誤認知或制度疏漏而誤蹈法網,提升學校同仁廉政法紀觀念。

二、為擴大宣導「防貪指引-學校午餐篇」、「防貪指引-小款項篇」,經邀請宋克芳律師擔任講師,以防貪指引為講述主題,以案例講解方式錄製宣導影片2部,業置於本署雲端(下載連結:https://gov.tw/B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