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性別平等教育網頁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2026-03-04 【公告】教育部編印「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處理QA手冊」——掌握 113 年性平新法實務資訊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為配合 113 年 3 月 8 日修正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教育部特別彙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處理QA手冊」,針對實務運作中常見的法律疑問與處理流程,提供標準化的指引與解析。

本手冊內容完整,包含:

  • 最新法規解析:掌握性平新法修正重點與校園防治責任。

  • 實務處理流程:從申請調查、調查程序到申復結果之標準作業程序(SOP)。

  • 常用表單範例:提供最新修正之校園性別事件相關表單資源。

歡迎師生及家長下載參考運用,共同守護性別平等且安全之校園環境。

???? 相關資源連結: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QA專區)https://www.gender.edu.tw

2025-12-22 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未滿20歲懷孕服務資源手冊及宣導摺頁」電子檔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一、依據社家署114年12月2日社家支字第1140961311號函辦理。

二、旨揭手冊及宣導摺頁係為提供青少年及實務工作人員了解未滿20歲懷孕將面臨的抉擇、需求、服務項目及可運用資源。電子檔同步置於社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主題專區/家庭支持/未成年懷孕服務專區/民眾,手冊:https://reurl.cc/3bXqzO;宣導摺頁:https://reurl.cc/GGj28D),歡迎逕行下載運用。

2024-07-18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一、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函辧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經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第4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三、請依旨揭指引辦理,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調查處理正當程序。

2024-06-04 有關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案,請查照。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一、教育部113年6月3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434號函。

二、查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其說明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周全對被害人之保護,倘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調查機制。

三、次查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性平法第30條規定(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為第33條)說明略以:「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實務上,因性平會考量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等原因,或學校避免校內成員與行為人之同事情誼關係影響事件調查之公正性,或因校內成員婉拒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自行迴避),或當事人主張校內多數人員應予迴避,致常有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之情形,爰於第2項後段增列『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四、承上,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之定義係「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爰應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組成之。

五、併說明下列人員適用情形:

(一)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因非屬學校或機關成員,爰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亦符外聘資格。

(二)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性平法第33條第4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因被害人現所屬學校非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爰無上開規定之限制,亦符外聘資格。

(三)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考量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同事情誼關係,有影響事件調查公正性之虞,爰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所派參與調查小組成員應外聘,不得為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惟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得擔任之,亦符外聘資格。

六、請各主管機關督導所轄學校,於113年3月8日性平法第33條第2項前段但書施行後所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應符合全部外聘之規定。

2024-05-25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376號函辦理。

二、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三、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4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已明定「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

四、依憲法第7條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為人與被害人應為相同之處理,爰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所定「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係指事件管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時,成員應有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五、依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略以「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倘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未組成調查小組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出席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議,審議調查報告。

六、併說明性平法第33條第4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者,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二)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未成立調查小組者,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出席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議,審議調查報告,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三)有本項後段但書規定情形,無須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或出席性平會會議。

2024-04-30 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一、法規宣導事項:

(一)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20週年,教育部於113年4月20日至4月28日止,於華山文創園區辦理「Room XX」特展活動,期間同步辦理論壇、戲劇/繪本工作坊等相關活動,詳情可進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請學校規劃辦理相關活動,響應「420性別平等教育日」,以提升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建立友善校園環境。

(二)配合教育部113年3月8日修正公告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請學校依規定修訂「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公告周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以維護事件當事人之權益。

(三)請學校確依教育部113年3月8日公布實施之「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檢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資格,應符合所規範之消極、積極條件,並依規定執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任務,遵照所訂定之會議召開、決議方式,以維持性別平等教育各項事務之推動。

(四)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辦理休學之相關事宜,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之後段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修業年限,仍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2次為限。

(五)為建立校園性別友善環境,學校辦理新建、整建廁所及宿舍,請依教育部112年4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1470號函,訂定之「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及宿舍設置指引」,以為檢視空間符合性別友善原則之參考。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重申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4333號函,鑑於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屢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項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爰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為校安通報人員統一辦理。請學校檢視現行行政分工運作模式,倘屢發生前開之情事,建請參酌函示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學校在調查或處理兒少相關事務過程中,無論是校園霸凌、體罰或性別事件調查等,應提供友善的空間與環境,或由家長陪同,在確保兒少隱私與個資維護前提下,充分表達其意見;另學校於各類校安事件處理程序結束之後,應新增學生回饋機制,以作為處理相關事項修正之參考。

(三)依防治準則第32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結果(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請學校依規定於處理結果通知函載明事實認定、處置措施、議處結果、有無附調查報告及申復資訊,以避免後續救濟產生爭議。

(四)依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124626號函,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茲屬防治準則第25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案內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依法請求學校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會議紀錄與完整調查報告,學校應予配合,社政主管機關自應依法保密。

2024-04-26 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規定:「(第1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第2項)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第4項)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爰教育部擬訂上開第1項但書所定之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