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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一、法規宣導事項:

(一)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20週年,教育部於113年4月20日至4月28日止,於華山文創園區辦理「Room XX」特展活動,期間同步辦理論壇、戲劇/繪本工作坊等相關活動,詳情可進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請學校規劃辦理相關活動,響應「420性別平等教育日」,以提升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建立友善校園環境。

(二)配合教育部113年3月8日修正公告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請學校依規定修訂「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公告周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以維護事件當事人之權益。

(三)請學校確依教育部113年3月8日公布實施之「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檢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資格,應符合所規範之消極、積極條件,並依規定執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任務,遵照所訂定之會議召開、決議方式,以維持性別平等教育各項事務之推動。

(四)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辦理休學之相關事宜,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之後段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修業年限,仍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2次為限。

(五)為建立校園性別友善環境,學校辦理新建、整建廁所及宿舍,請依教育部112年4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1470號函,訂定之「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及宿舍設置指引」,以為檢視空間符合性別友善原則之參考。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重申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4333號函,鑑於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屢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項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爰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為校安通報人員統一辦理。請學校檢視現行行政分工運作模式,倘屢發生前開之情事,建請參酌函示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學校在調查或處理兒少相關事務過程中,無論是校園霸凌、體罰或性別事件調查等,應提供友善的空間與環境,或由家長陪同,在確保兒少隱私與個資維護前提下,充分表達其意見;另學校於各類校安事件處理程序結束之後,應新增學生回饋機制,以作為處理相關事項修正之參考。

(三)依防治準則第32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結果(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請學校依規定於處理結果通知函載明事實認定、處置措施、議處結果、有無附調查報告及申復資訊,以避免後續救濟產生爭議。

(四)依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124626號函,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茲屬防治準則第25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案內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依法請求學校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會議紀錄與完整調查報告,學校應予配合,社政主管機關自應依法保密。

2024-04-26 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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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規定:「(第1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第2項)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第4項)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爰教育部擬訂上開第1項但書所定之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參考運用。

2024-04-26 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條文勘誤表、第3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更正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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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發布在案,其中第32條第5項有誤,請依據勘誤表所列更正條文文字。

2024-04-25 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以「性平永續,尊重持續」為主題,製作「性別平等教育日」相關展覽物件、教學資源及宣導海報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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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以「性平永續,尊重持續」為主題,製作「性別平等教育日」相關展覽物件、教學資源及宣導海報等資料,提供貴校教師踴躍下載運用。

一、為使學校更加重視性別平等教育推動,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的實踐,教育部於111年7月2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0070729號函頒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二、本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為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之推廣,製作旨揭資料以提供學校及教師可彈性運用於課程教學或活動,亦鼓勵各校延伸運用,期待可多元活用融入教學之效益。

三、旨揭資料電子檔已掛載於「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及「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國資訊網-性別平等教育日特展專區」(https://www.gender.edu.tw/web)。

2024-04-23 教育部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法20週年特展」,請教師及學生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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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573G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自112年起訂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適逢今年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20週年,特於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法20週年特展」,特展內容說明如下:(詳如附件)

(一)展覽時程:113年4月20日(星期六)至113年4月28日(星期日),共9天。

(二)展覽地點: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一段1號)。

(三)展覽主題規劃:「Room XX」,架構分為廁所、校園、家、房間及民俗。設置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內容展示、性別繪本與文本閱讀專區,提供民眾休憩停留場地。

(四)周末論壇(同步線上直播):

1、時間:113年4月20日(星期六)至4月21日(星期日)。

2、地點: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中3館/2F拱廳)。

3、論壇主題:性別平等教育、性別與教育、性別與女性領導、性別與永續發展、性別與體育。

(五)周末戲劇/繪本工作坊:

1、時間:113年4月27日(星期六)至4月28日(星期日)。

2、地點: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中7B展場內)。

三、本次特展內容展示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20年來之政策成果資料及學校推動特色活動,具教育意義,建議貴校結合校外教學或教師研習進修等活動,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

四、參與旨揭特展之教師得核予研習時數2小時,請於113年4月20日(星期六)前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https://www4.inservice.edu.tw)完成報名,課程代碼:4303874;並請於現場向工作人員洽詢完成簽到,以茲證明(提供QRcode線上簽到)。

五、教育部業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設置「性別平等教育日特展專區」,除性別平等教育法20週年特展相關資料,亦提供教學宣導參考資源,提供教學現場教師參酌運用。

2024-04-12 2024「Stand by You~相信傾聽 ·陪伴前行」性暴力預防倡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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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自 2017 年起推動性暴力預防倡議,至今邁入第 8 年。2023年metoo浪潮掀起後,許多受害者勇敢發聲,但社會大眾對於性暴力事件仍存有著諸多迷思,而這正是害受者難以求助的原因。2024年以「相信傾聽.陪伴前行」為訴求,希望透過課程活動,呼籲大家多一點善意,你我的相信傾聽,就是最好的陪伴力量,幫助受害者邁向復原之路。

二、國際丹寧日緣起: 1992年在義大利,一名18歲少女穿著丹寧牛仔褲遭受性侵害,卻被法官認為丹寧褲過緊,若非同意不可能被脫下,而判加害者無罪定讞,引起各國廣大抗議。之後,美國民間組織發起將四月最後一個週三訂為「國際丹寧日」。敬邀 貴校於4月24日「穿著丹寧服飾」並持手舉牌拍照,一同來破除完美被害人的迷思。

三、檢附活動說明乙份。

2024-01-24 國教署113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86088A號函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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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政策宣導事項: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0 條規定,學校於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時,應查詢是否曾具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犯罪紀錄,另對於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亦應定期進行查詢,請學校確實依法辦理,以建立安全的校園環境。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懷孕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請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 4 項規定,學校應於每學年至少舉辦一場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課程、教育宣導、研習活動或訓練。
(三)性平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請學校每年定期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四)113年度「420性別平等教育日」,教育部規劃以「性別平等教育施行20週年」為推動主軸,請學校配合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擬定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以響應宣導,並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五)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修正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倘各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過程中,行為人已達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應請調查小組針對調查過程所蒐集之行為人侵害之行為樣態、犯後行為與態度、行為侵害之法益,及對被害人身心狀態產生影響等因素,審酌一切情狀,予以論明載錄於調查報告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請各校確實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規定略以,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故倘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委員於校園性別事件中被邀請參與調查訪談,以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後續於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該案時,應自行迴避。
(二)請學校向教職員工加強宣導,112年8月16日公告性平法新增之條文內容及罰則:性平法第24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另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倘違反上開之規定,依性平法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三)重申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依性平法第46條規定,於112年7月28日修正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尚未終結及修正施行前發生於施行後受理者,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2022-08-08 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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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引導學校在政策規劃、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等各面向整體推動,以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進而擴及影響力至家庭及社會。使各級學校師生重視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教育部特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日,以期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結,建立教職員工生性別意識,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之實踐。

二、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89年4月20日發生葉永鋕事件,引起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討論。學校教育體制應對於不同性別特質或性傾向的學生加以尊重,並保障學生學習之安全環境,故原「兩性平等教育法」案,在93年制定公布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促使學校注意性別弱勢者處境,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爰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