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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長 - -學務處- | 2023-03-02 | 點閱數: 170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第 5 項之意旨,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

本校學生多數為未成年,如需請假家長仍應有知悉之義務,國教署來文說明雖無須檢附證明。

但本校在管制學生請假時,請假人仍應檢附家長知悉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