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9 月 13 日臺教資(五)字第 1122703652A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CNS-15251)實施計畫」(110-112 年),請貴校(聯絡處)配合事項如下:
(一)請貴校(聯絡處)持續宣導電子公文附件可編輯文件應提供 ODF 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 PDF 文件格式提供。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育部屏東縣聯絡處、教育部基隆市聯絡處及教育部宜蘭縣聯絡處 112 年 8 月公文附件仍有使用商用文件格式(詳如附件),請該等國立學校及縣市聯絡處確實檢討改善,建議調整公文系統功能之附件上傳條件,可編輯檔案如有不符合 ODF 文件格式者,將無法上傳附件。請確實改善相關作業方式,以符合相關規定。
(二)貴校(聯絡處)網站及資訊系統提供下載及匯出匯入的可編輯文件應提供 ODF 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 PDF 文件格式提供。
(三)有關學研計畫文件、表單及成果等相關文件範本,優先以 ODF 文件格式製作,學校行政作業以 ODF 文件格式流通。
(四)請鼓勵教師以 ODF 為預設存檔格式之文書軟體作為教育應用工具,並於教師在職訓練納入 ODF 文件格式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