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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幹事 - -學務處- | 2023-09-12 | 點閱數: 85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6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83407A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14條規定,應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服務,提供志工安全之服勤環境。

志願服務榮譽卡不得偽造、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