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83407A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14條規定,應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服務,提供志工安全之服勤環境。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不得偽造、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