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招生管道重大變革事項,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90107583 號函核定,及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 109 年 8 月 18 日技專校院招策字第 1090000369 號函辦理。
二、 111 學年度起,增列「技能領域」為第 3 比序項目及同名次參酌比序項目,共計 8 項比序項目。。
三、比序排名項目及同名次參酌比序項目,調整如下:
(一)依成績比序範疇由大而小之原則訂定,比序排名項目增為 8 項,包括:
1、第 1 比序為「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2、第 2 比序為「5 學期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3、第 3 比序為「5 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4、第 4 比序為「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5、第 5 比序為「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6、第 6 比序為「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7、第 7 比序為「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
8、第 8 比序為「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
(二)第 2 比序之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在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為「專精科目」、第 3 比序之技能領域科目在綜合高中為「核心科目」、在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為「實習科目」。
(三)同名次參酌比序項目:經前述 8 項比序排名項目依序比序後,如有同名次之考生,其排名應再依下列 6 項群名次參酌順序比序之規定辦理。
1、第 1 參酌: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2、第 2 參酌: 5 學期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3、第 3 參酌: 5 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4、第 4 參酌: 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5、第 5 參酌: 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6、第 6 參酌: 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四、 111 學年度旨揭招生管道重要日程、相關規定及最新消息,請考生務必詳閱招生簡章或至本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jctv.ntut.edu.tw/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