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 1 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以臺教授國 部字第 1120174186A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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